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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種情形不得設置店招標牌
來源:本站 作者:匿名 發(fā)布:2019-07-04 修改:2019-07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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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泰州市城管局出臺《泰州市店招標牌設置導則》(以下簡稱《導則》)。
根據規(guī)定,泰州市城鎮(zhèn)建成區(qū)范圍內所有店招標牌都應當按《導則》的要求規(guī)范設置,包括所有單位和個人在建(構)筑物、設施及場地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(標識)的招牌、標牌、燈箱、實物造型等設施。
據介紹,《導則》規(guī)定了不得設置店招標牌的8種情形,包括:不得在建(構)筑物頂部空間設置;不得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和窗戶;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采光通風以及影響消防安全;不得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;不得影響他人對建(構)筑物合法使用權益;不得利用違法建(構)筑物、危險房屋設置;不得形成炫光、電磁輻射等污染;不得破壞建(構)筑物外立面形象;不得“一店多招”、“多層多招”設置。(記者 唐春杰 通訊員 俞云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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